为规范个人委托贷款管理,保障委托人、受托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,提高资金使用效率,特制定本办法。
委托范围
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代为管理其名下的资金,包括但不限于现金、银行存款、理财产品、债权等资产。受托人不得超出受托范围进行管理。
受托人的资格
受托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具有法人资格或自然人资格;
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;
li>具有专业化的投资管理能力;
经委托人审查同意;
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
委托合同
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委托合同。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范围、受托人的权利义务、委托期限、报酬及支付方式、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。
受托人的权利义务
受托人的权利
受托人享有下列权利:
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财产;
向委托人报告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;
收取委托合同约定的报酬;
要求委托人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。
受托人的义务
受托人负有下列义务:
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财产,勤勉尽责;
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;
不得将委托财产用于委托合同以外的目的;
不得将委托财产用于自己的利益;
不得泄露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;
不得损害委托财产的安全和完整;
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
委托的终止
委托合同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终止:
委托期限届满;
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违反委托合同;
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委托合同;
其他导致委托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法事由。
附则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